霹雳王氏太原堂
Persatuan Ong Si Thye Guan Tong Perak 
Registration No. 
180 (Perak)

Address 地址:
马来西亚霹雳洲太平市
甘榜占武马打古进路
门牌35号
No. 35, Jalan Mata Kucing, 
Kampung Jambu,
34000 Taiping, Perak, West Malaysia.
 
Tel / Fax : +605-8082566

QRCode
 


 

章程
中文版/Chinese Version 英文版/English Version
第一章 - 名称
 
本堂定名为 :霹雳王氏太原堂。
PERSATUAN ONG SI THYE GUAN TONG, PERAK

 ( 以下概称"本堂"或"本会","会"与"堂"通用)
 
第二章 -地址

本堂注册地址及通讯处设于 :

马来西亜,霹雳州,太平,甘榜占武,马打古进路,门牌35号
邮区号码  :34000
No. 35, Jalan Mata Kucing, Kampung Jambu, 34000 Taiping, Perak, Malaysia.

或理事会在不同时所决定的其他地方。未得社团注册官批准,本堂注册地址及通讯处不得更改。

第三章 - 宗旨

(a) 建立柌堂,奉祀祖先。

(b) 联络王氏宗亲感情,促进会员之间的情谊、融洽与团结。

(c) 谋求会员之间的福利并促进互相照顾,守望相相助的精神。

(d) 推动社会福利,慈善公益,及文化教育活动。

第四章 - 会员

(a) 本堂会员分为两类 :a. 永久会员    b. 赞助会员
 
(b) 凡居住于霹雳州的王氏宗亲,不分性别,18岁以,愿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堂为会员。

(c) 有意加入本堂为会员者,其申请须得本堂在籍会员1人提议,1人赞成。申请表格將展示于本堂布
     告栏为期两周,若无任何会员提出反对,理事会將对有关申请作出决定。经过理事会通过接受新
     会员须缴付入会费RM100,方可成为本堂永久会员。

(d) 非霹雳州居民之王氏宗亲,可申请成为本堂赞助会员。赞助会员享有与永久会员相同之义务和权
     利,唯赞助会员在理事会选举上没有投票权和参选权。赞助会员的入会费是RM100。

(e) 本堂不得接受未经有关大学校長书面批准的在籍大学或大专生为会员。

第五章 - 特别捐及其他缴费

在理事会批准下,本堂可向会员征收特别费或特别捐,充作特定用途。

第六章 - 退会及开除会籍

(a) 任何会员如欲退会,必须將通知书呈交总务,并缴清一切欠款。

(b) 任何会员若有反本堂章程或有损害名誉之行为,理事会可依情况暂停其会籍一个时期或开除其会
      籍,唯理事会在釆取上述行动前必须以书面通知有关会员,说明其会籍将被暂停或被取消的理
      由。理事会必须给予该会员14天的期限为本身辨护和解释的机会,唯理事会的裁决是最后的决
      定。
 
第七章 - 会员大会

(a) 会员大会为本堂最高决策机构。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至少全体有权投票会员之半数或理事会成
     员人数的两倍。

(b) 在召开大会半小时过后,如果大会之法定人数不足,会议可展期至一个由理事会决定的曰期举行
   (不得离原定日期超过30天)。在展期之会议召开时间半小时过后,即使法定人数不足,出席人
     数不论多寡,会议当可进行,唯会义无权修改章程,也不得做出变动本堂不动产拥有权的决定。

(c) 常年会员大会必须在财政年终结后尽速召开,开会日期,时间和地点,由理事会决定,唯不得迟
     过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常年会员大会讨论事项包括:

      a. 复准前期会议记录;

      b. 接纳理事会过一年的全年会务报告;

      c. 接纳过去一年经过稽查的财政全年账目报告;

      d. 若是选举年,选举新屆理事及委任查账;

      e. 讨论提案及处理其他事项。

(d) 总务须在常年大会开会日 期至少14天前,寄给每位会员一份开会通知书,包括:会议议程,前
      期会议记录,会务报告,及经过查账稽查的账目报告。开会通知书须至少在本地兩家华文报章刊
      登。在选举年,理事会候选人名单也须一并隨函寄上。在注册办事处或开会地点须备有上述开会
      文件,以方便会员查阅。

选举年

  d (i) 理事会在全体理事中选出一位选举委员会主席,而选举委员会主席须在选举前三个月成立一个
         七人选举委员会以负责屆理事选举事宜。

    d(ii) 选举提名:须给予14天时间

    d(iii) 选举        :提名截止21天后

(e) 提案须于开会日期7天前寄或交予总务,理事会可整理及归纳提案,以便纳入议程。

(f) 永久会员须在其会籍满一年后方享有投票权,而他们须在其年龄达到40岁或以上方享有理事参选
     权。

(g) 特别会员大会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i) 会长认为有必要时,

(ii)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

(iii)有至少理事会成员双倍或更多人数的会员以书面提出要求召开,并说明欲召开会议的目的和理
          由。该要求须呈交予总务。
 
(h) 会员要求召开的特别会员大会,必须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之30天内召开。(i)总务须将特别会员大会
     的通知书及议程,在开会日期至少14天寄给全体会员。

(j) 本章程第7章(a)及(b)有关法定人数及展延会员大会之条文,同样适用于特别会员大会,唯"
     会员要求的特别会员大会"若在开会时间半小时过后,出席者仍未足法定人数,则有关会议將被
     取消,并从该日算起的六个月内,会员不得以同一理由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员要求的特
     别会员大会"须有至少2/3提出要求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八章 - 理事会

 (a)本堂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所选出的31名理事,加上至多4名委任理事所组成。中选理事须在选举过
     后的2周内举行复选而产生下列

理事会成员:

会长            : 1名

署理会长   : 1名

副会长       : 2名

总务           : 1名

副总务       : 1名

财政           : 1名

中文书       : 1名

国文书       : 1名

英文书       : 1名

文际           : 2名

理事           : 19名。         (31名票选理事)

 委任理事   : 4名       (1名一卸任会长)

(不得超过4名)                (1名一致力奉献本堂的会员)

                                              (1名一青年团团長)

                                               (1名一妇女组主住)

理事会可委任本堂卸任会長及一位致力奉献本堂的会员为本堂委任理事。青年团团長及妇女组主任得由本堂理事会委任,理事会也可委任他们为本堂的委任理。青年团团员的年龄限制是40岁或以下。

(b)理事会选举的候人须得到2名会员的提名,而候选人须在提名表格上签名表示同意。

(c) 理事会选举,须由出席大会的会员在现场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不得授权投票。选举结果须在大
     会当众宣布。复选须于常年大会初选后2周内举行,同样须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

(d) 全体理事的任期均为3年,连选得连任之,唯会长之职位不得由同一个人连续担任超过两届或六
     年。
 
(e) 只有曾在理事会服务至少满一届的会员才有资格参加会长位之选举。

(f) 本堂所有理事会成员及执行人员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

(g) 宣誓就职礼须于复选后2周内举行,并于是曰完成新旧理事移交手续。

(h) 理事会的任务是处理日常会务,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策展开会务活动。理事会必须遵从会员大会
     的决定行事,不得有违背大会意愿的行动。理事会须在常年会员大会中提呈过去一年的全年会务
     活动报告。

(i) 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须召开1次理事会会议,开会通知书须在开会日至少7天之前发给每位理事。
    在任何时候,会长本身,或至少10位理事联名以书面提出要求,可隨时召开理事会会议。会议法
    定人数为至少全体理事会成员之半数。

(j) 如遇理事逝世或辞职,理事会可委任在本届理事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补理事"以递补所产生的
    空缺。若无此人选,或有关人选拒绝出任其职,则理事会可委任任何适当会员以填补之,任期至
    下次会员大会改选为止。

(k) 理事会可指示总务及其他理事处理会务,且可委任受薪职员处理之。 受薪职员若被发觉疏于职
      责、不诚实、不能胜任、不遵从理事会之决定行事,或被认为对本堂利益会造成损害,那么理事
      会可开除有关职员。

(l) 理事会可指示任何会员或成立小组以处理某些事务,小组所有议决须先获得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
    行,而各小组活动须于完成后向理事会提呈报告。

(m) 理事会可委任外埠协理以协助推动本堂会务,理事会也可终止有关委任。

第九章 - 理事职权
 
(a) 会长- 是本堂领导人,也是本堂对外的首席代表和发言人,会长为会员大会,特大及理事会会议
     的当然主席,主持会议并确保会议顺利进行及圆满结束。会议表决时,若票数相等,主席可投决
     定性的一票。主席须在复准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b) 署理会长 - 辅助会长执行职务。在会长缺席时代表会长执行会長的职务。

(c) 副会长 - 辅助会长执行职务,在会长和署理会长同时缺席时,其中一位副会长將代表会长执行其
     职务。

(d) 总务- 将根据本堂章程处理本堂行政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之议决案。他全权处理本堂来
     往函件,保管本堂账务以外的一切簿册,信件和文件。总务必须负责填写及保管本堂会员登记
     册。该登记册必须包括下列资料:中英文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
     雇主名称与地址,以及全体会员的住址和电话号码。总务必须遵照1966社团册法令。 第14(1)条
     文之规定,在会员大会结束后之60天内將常年会员大会记录及各项全年报告呈交给社团注册官。

(e) 副总务- 协助总务执行职务,并于总务缺席时代为执行其职务。

(f) 财政 - 负责处理本堂所有财务,保管本堂账目及财务簿册并确保其记录清楚和正确无误。败政须
    在理事会会议及会员大会上提呈账目报告。

(g) 中文书 - 负责会议记录及协助处理一切中文书信来往。

(h) 国文书 - 协助处理一切国文书信来往。

(i) 英文书 - 协助处理一切英文书信来往。

(j) 交际- 负责促进本堂会员之间的融洽关系,建立本堂与外界团体之间的联系以提升本堂的良好声
    誉。
 
(k) 理事及 - 协助理事会推动会务。委任理事

(l) 青年团团長 - 负责组织和推动健康及有意义的青年活动,处理本堂青年团的一切事务,并帶动青
    年团协助推动本堂会务活动。

(m) 妇女组主任 - 负责推动健康及有意义的妇女活动,处理本堂妇女组的一切事务,并协助本堂推
      动会务活动。

第十章 - 财务

(a) 本堂基金在本章下列条文规定下,可用在有利于达至本堂各项目标的开锁上,包括本堂行政开
      支,支付职员薪金,津贴,理事费用及查账费用等,但不得用来为会员支付任何法庭罚款。

(b) 财政手上保管之本堂现金,在任何时刻,都不得超过RM500。超额款项须于收到后7天内,存入
     理事会批准的银行或金融公司,而在有关银行或金融公司的本堂户头须用本堂名义开设。

(c) 所有支票及提款表格,须由财政,以及下列任何2人签署方为有效:会长、署理会长、2名副会长
      与总务。所有票须盖上本堂印章。

(d) 本堂一切开支,须凭账单和凭单。未经会长或总务签署认可的单据财政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e) 本堂支出权限如下:-
      a. 理事会每个月不得超过RM15,000

      b. 会长 每个月不得超过RM 2,500

      c. 总务 每个月不得超过RM 1,000

      d. 凡超过RM15,000.00的开支,须先经会员大会通过。

(f) 每年财政年结束后,财政必须尽早备妥该年之收支账目表及资产负债表,在经过根据本章程第十
    一章条文所委任的査账稽査后,提呈予会员大会通过接纳。本堂注册办事处及开会地点须备有有
    关账目报告之副本,以方便会员查阅。

(g) 本堂之财政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章 - 查 账

(1)会员大会应当推选2名非理事会员为查账,任期3年及不得连任。

(2) 查账必须审查本堂每年的账目,证实提呈予会员大会的账目报告正确无误;需要时,得向会员大
     会作"查账报告"。任何时候,会长可要求查账审本堂在该查账任内期间任何一个阶段的账目,
     并向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二章 - 产业执行人

(a) 本堂所拥有的一切不动产须根据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第9(b)条文的规定以本堂名义注册。本堂当
     届会长,总务及财政为本堂当然产业执行人。他们在理事会的指示和监督下,负责处理本堂一切
    不动产的事务。本堂产业执行人的委任须有由社团注册官发出的正式证书加以确认。他们将代表
    本堂签署本堂任何不动产操作之法律文件。

(b) 未得本堂会员大会通过干比准,本堂产业执行人不得售卖,抵押或转让本堂不动产之拥有权。

第十三章 - 章程的诠释

(a)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本章程内各条文若有不明确之处,理事会可对有关条文作出注释,理事会
     也可对没有列在本章程内之事项作出裁决。

(b) 如果没有抵触或乖离会员大会的政策和方针,全体会员须遵循王理事会所作出的裁决,除非会员
     大会议决作出不同的决定。

(c) 本堂章程之诠释,华文与英文有相异,诠释以英文为准。
 
第十四章 - 顾问/名誉会长

(a) 理事会可敦请德高望重,对本堂有贡献的宗亲为本堂顾问或名誉会长。

(b) 本堂顾问及名誉会长,其任期与作出委任的理事会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章 - 违禁

(a) 本堂严禁在会所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聚赌和非法法活动。

(b) 本堂或会员不可涉及干扰商业或物价的活动,或参与1959职工会法令所阐述的职工活动。

(c) 如果没有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本堂不可用本堂名义,理事会名义,或会员名义,举办任何彩票
     活动,不论是否只限于会员参与。

(d) 本堂不会给予本堂会员1966社团注册法令第二节所述之利益。
 
第十六章 - 祭祀

(a) 本堂每年农历四月和七月须举办春祭和秋祭。

(b) 农历八月十八日为祖王圣诞,应奉行祭祀以慰先灵,届时凡当任理事,务须一律到堂祭祖,以表
      微忱。是日并举行敦谊宴会,以资联欢,每位会员应缴付席金若干,得由理事会決定之。

第十七章 - 修改章程

没有得到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不得更改或增册。经会员大会通过修改之章程,须在60天內,提呈给社团注册局批准。本堂经修改过的章程,其生效日期为社团注册局批准日期。

第十八章 - 解散

(a) 本堂之解散,须召开专题讨论解散本堂文特别会员大会,并获得不少过五份之三的有效会员通过
      赞成解散,本堂方可解散。

(b) 本堂若按上述条文解散时,必须清还本堂所有的合法债务;如清还后还有余款,该余款必须依照
      该特别会员大会的决定处理。

(c) 解散通知书须于解散日算起14天内呈报社团注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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